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确保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遵循“谁征收谁负责、谁发包组织谁负责、谁施工拆除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房屋征收拆除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房屋征收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县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房屋征收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施工单位要落实房屋拆除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目标,细化措施,确保征收项目房屋拆除施工安全。
(一)强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主体责任。凡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要对房屋征收拆除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依法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拆除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监督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二)强化拆除施工单位直接责任。拆除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健全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确保拆除工程安全施工。
(三)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督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对征收实施单位落实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规定做好指导工作。
二、实行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备案管理
(一)承担房屋征收拆除施工的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除施工单位。
(二)征收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县(含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并提报以下备案材料。
1.拆除施工合同(复印件2份);
2.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原件1份);
4.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连建筑的说明;
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三、落实拆除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城管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确需暂时存放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组织拆除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处理。
四、加强拆除工程现场管理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要求拆除施工单位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房屋征收拆除工程(含特殊构筑物、特种设备设施),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组织安全专家论证。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多数被征收人未签约腾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组织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作业。成套楼房(包括结构连体的建筑物)内被征收人尚未全部签约交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组织实施该幢房屋拆除作业。
(三)严格执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条件检查制度。在开工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拆除施工单位必须检查建筑内、外侧以及地上地下各方面的安全情况,确认安全,并填写《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条件检查记录表》后方可施工。
(四)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的,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需撤离人员的,必须在建筑物拆除安全范围内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施工。
(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房屋征收拆除施工区域应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围挡设置应符合《济南市工地围挡设置标准》要求。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五个百分百”要求,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业洒水设备,保证全过程湿法作业。在现场主要出入口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牌,注明施工概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组织拆除施工单位实施房屋征收拆除施工时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等规定。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