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何准确把握
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补偿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若征收补偿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 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