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
为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透明,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1.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2.房屋征收冻结通告;
3.房屋征收决定;
4.参与征收业务的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以上信息由市房屋征收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现场公告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开。
(二)征收范围内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1.项目前期审批文件;
2.房屋征收工作流程;
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安置房源地点、安置房户型图、选房程序、安置房源的签约购买程序、交房时间、交房程序、货币补偿款支付程序;
5.评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估价师、地址及联系电话;
6.享受最低套型面积资格认定结果;
7.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8.被征收人权力和义务;
9.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和征收工作人员及纪律;
10.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以上信息由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通过现场张贴公告、展板及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予以公开。
11.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情况。
该信息由市、区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通过现场张贴通告方式予以公开。
(三)向被征收人公开的信息
1.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由征收实施单位分片张贴公示;
2.被征收房屋分户报告,由征收实施单位逐户送达,依申请公开。
(四)其他需公开的信息
二、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方式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尚未公开房屋征收信息的,可依法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信息的内容和用途,并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证明、法人委托书及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办理程序
1.市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书面回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3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市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决定公开的,应当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等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如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被征收人的,应本着申请人与第三方为同一项目、同一幢楼、同一户型的原则。涉及个人隐私及特殊情况下,需征求第三方同意。
三、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检查责任单位信息公开情况。通过聘请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的方式收集群众意见。采取在房屋征收现场设立接待处,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的方式受理被征收人的投诉,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公开房屋征收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责任人。
(三)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本意见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监察部门投诉。
各县(市)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原文链接:http://jncc.jinan.gov.cn/art/2012/12/19/art_43862_3464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