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城市更
新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济更政字〔2016〕13号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文件,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济建征字〔2013〕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5日市城乡建设委公布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济建征字〔2013〕1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城市更新局
2016年9月7日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一)编制年度征收计划。每年初,各有关单位(市相关开发投资集团、各建设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等)按照有关要求将本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本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将编制完的征收计划及时下达给各有关单位实施。
(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应按程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济南高新区实施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并报市发改委和市城市更新局备案。
跨区实施的项目,一般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房屋征收项目的申请和受理
(一)征收项目的申请。项目实施单位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区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市或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征收项目申请书;
2.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报告(包括规划局的复函和图纸);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安置房源和征收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报告。
按《<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征收项目,除市政府确定由市统筹的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外,项目实施单位可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征收申请。
(二)征收项目的受理。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三)审查内容。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征收范围、征收房屋类型、数量、投资规模等。
三、三项规划的确认
(一)发征询意见函确认三项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征收项目后3工作日内,应就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同级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
(二)三部门回函确认。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告知发改、国土资源部门;发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函、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图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四、确定征收范围和办理征收冻结
在确定征收范围前,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有关单位配合下核实房屋所占土地性质。
(一)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规划意见确定征收范围。符合《市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征询意见函的复函后,可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难以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要出具《征收范围确定意见书》。
(二)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意见确定征收范围。符合《市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征询意见函的复函后,应会同同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出具《征收范围确定意见书》,作为确定征收范围的依据。
(三)办理房屋征收冻结
1.市政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冻结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和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同时书面通知市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区有关部门。
2.区政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确认符合三项规划的复函(或相关批准文件)、征收范围确定依据、申请征收冻结通告和通知文号的书面意见。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征收冻结通告、通知文号,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冻结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同时书面通知区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区房屋征收部门完善相应手续,符合条件后实施征收冻结。
3.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冻结后3日内,应将冻结通告、冻结通知、项目建设用地蓝线范围图(或红线范围图)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并提供电子版,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五、选定征收(预)评估机构
(一)征收评估机构一般应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依法选定,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发布冻结通告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依法选定征收预评估机构,作出征收决定之后征收预评估机构转为征收评估机构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发布征收预评估机构转正式征收评估机构通告,进行公示。
(二)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选定征收评估机构的,应当按以下程序操作:
1.发布协商确定征收评估机构公告。项目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规模及项目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拟选定征收评估机构数量,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报《关于确定XXX项目征收评估机构的申请》,明确项目所需征收评估机构数量、条件和要求。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关于选定XX项目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将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协商选定征收评估机构期限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
2.协商成功的,公布协商结果。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10日)内以协商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协商期限届满后3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超过三分之二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非排他性的评估机构名单、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签字名单(需登记身份证明)和协商意见、当地办事处或居委会的鉴证等材料。经审查,区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能够证明被征收人充分协商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结果。
3.协商不成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应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被征收人代表投票的方式产生。工作步骤如下:
(1)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人员配置、已承担的征收项目的数量等情况,按拟选定征收评估机构数量的2至3倍,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中,通过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候选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
(2)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被征收人代表投票方式从候选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定征收评估机构。采取被征收人代表投票方式选定的,征收实施单位要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代表名单3天以上。采取集中投票或者被征收人代表投票方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提前2天发布通知,将投票选择征收评估机构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同时区房屋征收部门还应邀请公证机关对选定过程进行公证。
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被征收人代表投票等方式未能选定征收评估机构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选定的方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
(3)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选定结果。
(三)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选定征收预评估机构的,应当按以下程序操作:
1.市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预征收评估机构,各区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1-2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作为预征收估价机构。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仅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和测算征收补偿资金的参考依据。
2.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程序确定的预评估机构,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发布征收预评估机构转征收评估机构的通告,经公示无异议的,征收预评估机构转为征收评估机构。公示期内有超过三分之一被征收人书面提出异议的以及区房屋征收部门自行确定预征收评估机构的,应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
六、组织房屋调查登记
(一)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委托合同。
(二)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和预征收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配套设施、家庭人口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同时了解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意向,逐户制作房屋调查登记表,调查登记表要有被征收人、调查工作人员签字,征收实施单位盖章确认。
(三)调查登记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逐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七、进行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房屋调查登记结束后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未登记建筑初步调查情况的资料转交区行政执法局,由区行政执法局牵头城乡建设或城市更新(房屋征收部门)、规划、房管、国土等部门,组成“区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八、拟定补偿方案前有关事项
(一)初步评估。区征收部门组织预征收评估机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对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类房屋进行初步评估,评估机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初步评估结果。区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济南市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论证,论证评估结果时区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市房屋征收部门派员参加。
(二)初步评估报告备案。论证后的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评估报告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进行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三)落实安置房源。根据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和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意向,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落实产权调换房屋,优化安置房户型设计,合理划分安置房对应档次。异地产权调换的,应落实安置房源产权证明资料。
(四)进行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认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区政府确定的部门应按照《市办法》第28、29条的规定,参照《关于做好被拆迁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做好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认定工作。区核查小组对需要由房管部门核查被征收人其他住房情况的,应填报“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住房情况调查表”,交至济南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统一查询住房信息。
(五)审查公有房屋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区政府确定的部门应根据房屋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范围内公有房屋承租人名单,交至济南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统一查询房改信息;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房改信息等相关材料审查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购房条件。
(六)确定房屋拆除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我市已登记备案的房屋拆除企业中确定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除单位确定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将确定的房屋拆除单位报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九、拟定和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征收实施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初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货币补偿奖励幅度及分段实施奖励方案审批。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将拟定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奖励幅度及分段实施奖励方案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报,待审核后方可进行补偿方案论证。
货币补偿奖励幅度设定在最低限的项目(住宅为15%,非住宅为5%)可在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作出征收决定前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报。
(三)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市政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办公室,由审批小组办公室在召开论证会前3天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至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房屋征收联席会议联络员公共邮箱,由审批小组办公室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区政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区法制、发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四)征收补偿方案的初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初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各区取得初审意见后方可公示征收补偿方案。
十、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和办理资金到位手续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和预征收评估机构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概算,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储额度。
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向项目实施单位发送《专项资金告知函》,告知按征收补偿资金概算拨付征收补偿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告知函》的要求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向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资金到位手续。项目实施单位未及时拨付征收补偿资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催告。
十一、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一)公布方案。区征收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发布公告,将市房屋征收部门初审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二)公布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附件。附件一般包括安置房平面图(含标准层面图)、户型图和效果图,附属物补偿标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等内容。
(三)收集公众意见。区房屋征收部门应设置现场办公地点,指定专人值守,收集和整理公众意见。
十二、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要将征求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和归纳,并将梳理、归纳的情况报区政府后以区政府的名义予以公布。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包括修改的结果和修改的理由)报区政府同意后以区政府的名义予以公布。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四)召开听证会的条件。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和《市办法》规定的,区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其中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公众代表一般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
十三、征收补偿方案备案
在征收决定备案之前,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备案表;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公示的照片等相关资料;
(三)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纳情况和和修改情况及公布的相关资料、照片;举行了听证会的还附加听证会公告、听证会笔录等听证会会议资料;
(四)补偿方案初审意见书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征收补偿方案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日内出具征收补偿方案备案审查意见书。
十四、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当地维稳部门指导下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的有关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评估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项目,在未有效化解或未落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征收决定备案审查
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依据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一)征收决定备案审查表;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对区房屋征收部门征询意见函的复函;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计划的材料;
(四)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设计方案(就地安置)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确权登记的有关材料;
(五)征收补偿方案备案审查意见书;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征收补偿资金存储证明;
(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控制扬尘的资料,主要包括拆除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及《防治扬尘措施方案》;
(九)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评估报告;
(十)其他需提报的材料。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给予批复。审核通过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方可提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不符合征收法规要求的,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区房屋征收部门尽快完善。
十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提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文号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编发。
(二)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和济南日报等平面媒体上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同时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含电子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将各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公告在官方网站统一发布。
(三)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收决定公告的附件和征收决定一并公布。
十七、房屋征收现场布置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就近设立征收现场办公室,办公室大小应与征收项目规模相适应,方便居民群众;办公场所标志清晰,整洁规范,布局合理,张贴必要的宣传标语,设立办公告示牌、搬迁期限提示牌、政策公示栏,设置电子触摸屏(待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完成后设置)。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征收项目各项批准文件、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公告、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人员名单、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汇总表、初步评估结果、征收工作流程、安置房源户型图及选房方案、征收评估机构信息、工作纪律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材料。
十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一)公示评估结果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分户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征收评估机构应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并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转交,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征收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被征收人。
(二)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依照《市办法》、《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事项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持有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收回。
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符合房改资格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应与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单位)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三)房屋腾空拆除
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不得让被征收人先行搬迁。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实施单位应督促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向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出具空房验收单。空房验收单应由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签字盖章。
(四)公开分户补偿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在进行征收验收前,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分户补偿结果。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需要查询其他被征收人分户补偿情况的,可持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陪同下查询。
(五)网上签约
待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正式启用后,我市房屋征收将全面实行网上签约。网上签约完成后,经过备案程序,征收补偿协议可作为正式文本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开。
十九、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一)最后一次协商。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协商通知书应当写明协商的时间、地点。
(二)作出补偿决定。最后一次协商不成,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拟订征收补偿决定,报请区政府依照《省条例》和《市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三)送达和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备案。各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后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二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一)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应作出催告书,及时催告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决定维持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诉讼终结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补偿决定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提起诉讼,诉讼终结人民法院确认补偿协议有效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十一、被征收房屋拆除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房屋拆除单位拆除被征收房屋。
房屋拆除单位要编制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后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确保拆除施工安全和不出现扬尘污染事故。征收实施单位要对房屋征收现场拆除施工安全和扬尘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要明确专人负责征收现场拆除安全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督促房屋拆除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施工和扬尘防治具体措施。
二十二、建立房屋征收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整理、归档整个征收活动流程所形成的纸质载体、电子载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项目综合档案和每户征收补偿档案。综合档案内容包括:征收决定前相关会议纪要、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合同、委托征收评估机构的合同、房屋征收计划、项目审批文件、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意见书、冻结通告及通知、补偿方案论证资料、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社会稳定风险报告、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房屋整体评估报告、现场公示的影像资料等;一户一档征收补偿档案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分户测算报告、调查摸底表、分户评估报告、补偿协议、补偿明细、补偿决定及有关资料、各种文书送达回证及有关影像资料等。
二十三、征收验收
征收范围内所有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各类房屋拆除完毕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征收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房屋征收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征收项目验收时,应将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录入市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数据库;未录入数据库的,不得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二十四、房地权属证书注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征收验收后1个月内统一注销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房地权属证书。
附件: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工作目录
附件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工作目录
序号 | 事 项 | 工作要点 |
1 | 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及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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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征询函,确认符合三项规划 | 名称须符合公共利益界定范围。 |
(1) | 规划部门出具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 | 5个工作日完成。 |
(2) | 发改部门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 | 5个工作日完成。 |
(3) |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 | 5个工作日完成。 |
3 | 保障性住房和旧城改造项目需具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查看市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件。 |
4 | 确定征收范围、实施征收冻结 | 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征收范围。 |
5 | 签订征收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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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进行房屋调查登记、汇总数据 | 分户建档、汇总数据,为安置房深化设计和制定方案做准备。 |
7 | 选定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进行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预评估 | 协商、投票、随机抽签等方式。 |
8 | 公布房屋调查登记结果 | 公布调查登记汇总表。 |
9 | 补偿资金到位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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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置房准备 | 现房提供小区名称、楼号、套数、户型、确权办证所需资料等材料;期房提供经审批的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 |
11 | 审查公房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条件 |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认定完毕,不得影响签约。 |
12 | 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认定 |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认定完毕,不得影响签约。 |
13 | 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 | 在补偿方案公布前应调查、认定、处理完毕,不得影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
14 | 编制补偿资金方案 | 由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编制。 |
15 | 依法确定房屋拆除单位 | 提交有关资质证件、签订安全责任书,编制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等。 |
16 |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 根据项目实际编制,注意合法性、合理性和全市征收补偿标准的一致性。 |
17 | 论证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
18 | 公示征收补偿方案,期限不少于30天 | 初审后公布。安排办公地点,安排专人值守,收集和整理意见。 |
19 | 公示征求意见情况和方案的修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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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济南市风险评估指导意见》 |
21 | 拟定签约期限 | 根据项目规模、投入人员力量、改造意愿等情况合理确定。 |
22 | 组织评估专家论证会对评估价格进行论证 | 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三名专家论证,市征收部门派员参加。 |
23 | 是否召开听证会 | 多数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合法时召开。 |
24 | 征收补偿方案备案 | 征收决定备案审查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25 | 测算征收补偿资金,确定资金存储额度,办理资金到位手续 | 作出征收决定前足额储存。 |
26 | 征收决定备案审查 | 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程序性资料、相关批准文件、补偿标准材料等。 |
27 | 作出征收决定 | 300户以上的,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
27 | 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并公布补偿方案(公告附件) | 应在征收范围内和济南日报等平面媒体上发布;公告须载明救济途径。 |
28 | 公布评估结果 |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
29 | 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 征收实施单位逐户送达被征收人。 |
30 | 公布选房方案、组织选房 | 公开、公正,合理确定安置房源档次。 |
31 | 安排项目跟踪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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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审计通过后方可发放资金。 |
33 | 组织房屋拆除单位拆除被征收房屋 | 落实拆除安全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 |
34 | 作出补偿决定 | 最后一次协商;签约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 |
35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准备相关资料。 |
36 | 工程决算、验收 | 录入最低套型面积保障人员。 |
37 | 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地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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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jncc.jinan.gov.cn/art/2017/3/22/art_43862_3464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