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济更政字〔2017〕38号
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济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城市更新局
2017年11月16日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阳光征收”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补偿结果、签约情况以及与被征收人相关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实现征收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和被征收群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更新局作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全市房屋“阳光征收”工作实施监管。
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冻结通告,同时在济南市房屋征收信息网公开有关信息,告知有关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该项目的征收范围、禁止性行为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前,应通过张贴通告或发放《入户调查通知书》等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告知入户调查时间、入户调查工作人员以及应准备的相关材料等事项。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张贴调查登记汇总表或放置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告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公布的调查结果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权属、坐落、用途、建筑面积等主要内容。征收户数较多的项目可以分区域、多地点公示,方便被征收人查看调查结果。
第七条 对于未登记的建筑,应严格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发〔2017〕4 号)有关规定办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在征收冻结之后至征收决定之前依法选定征收预评估机构,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转为正式评估机构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通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征收预评估机构转为征收评估机构。公示期内有超过三分之一被征收人书面提出异议的,应依法重新选定评估机构。
第九条 选定评估机构时,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和济南市征收信息网上发布协商确定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告应载明协商选定意见的提交形式和生效条件,并附经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协商成功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协商结果。
第十条 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前2天发布通知,将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
采取被征收人代表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代表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办事处、居委会按被征收人数量的一定比例推选产生。被征收人代表产生后,办事处或居委会书面形式将被征收人代表名单提交至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范围内将被征收人代表名单公示3天以上。
采取投票方式或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整个选定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同时邀请征收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代表等到场监督。
征收评估机构依法选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布选定结果,同时将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公告在济南市房屋征收信息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政府名义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求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应注明意见提交的形式、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征求意见的期限。
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实施时间、调查情况、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的地点和套型、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和奖励措施等与被征收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事项。公示征收补偿方案时要将经规划部门审批的产权调换房屋规划设计方案部分内容(平面图、户型图、效果图)随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示。
第十三条 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召开听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听证会公告,告之被征收人参与听证会有关事项。听证代表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组成。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代表名单按有关规定初步确定后,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条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确认资格后,应当将确认资格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收决定附件一并公布。同时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含电子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济南市房屋征收信息网上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征收评估机构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做好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的解释说明工作,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政策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一般采用网上签约方式,签约前征收工作人员应当将被征收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计算办法等有关事项向被征收人逐项核实。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范围内或就近设立大小和数量与征收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征收现场办公室。征收现场办公室要设置公示栏或电子触摸屏,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征收项目各项批准文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选房方案、安置房屋户型图、征收补偿工作流程、项目经办人员、工作守则、评估人员信息等。征收现场办公室,要标识清楚、整洁规范、布局合理,并且要张贴必要的宣传标语。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现场办公室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投诉。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现场办公、入户调查、做动迁工作、送达各种资料及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时,应佩戴工作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协商沟通,做到言行文明,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结束后1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分户补偿情况以汇总表格或放至电子触摸屏形式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支付征收补偿费用时应委托审计机构实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将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向被征收人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信息,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市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发布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本意见规定,及时公开房屋征收信息。未按规定公开信息或在公开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执行情况作为对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的考核内容。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开、透明。
原文链接:http://jncc.jinan.gov.cn/art/2017/11/27/art_43862_3464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