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十一路棚改项目有关地下室补偿
问题的答复
经十一路棚改项目指挥部:
你部关于经十一路棚改项目地下室补偿的问题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就经十一路棚改项目有关地下室单独发证等问题,我们咨询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地下室作为不动产基本单元是可以登记并单独发证的;关于证载性质问题,该地下室登记为住宅性质,是指的项目主体性质为住宅;地下室采光不符合居住房屋要求,供暖、供气不配套,不具备居住条件。另外,从房产证附图看,地下室为负一层,是楼房的附属物,从税务部门收税情况来看,地下室不按首套房认定并交税。
综上,地下室是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附属物,虽然单独发证了,但其作为房屋附属物的性质没有变化,因此,在征收补偿时只能按房屋附属物认定并予以补偿。关于该户能否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的问题,因地下室认定为房屋附属物,不是住宅房屋,所以不能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户所有的地下室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确定。如该户坚持要求房屋安置,建议可根据该项目地下室规划配比,在项目允许的情况下,允许其调换一套价值相当的地下室(与原主房配套)。
济南市城市更新局
2017年7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jncc.jinan.gov.cn/art/2018/1/19/art_43862_3464790.html